2018-10-15


清領時期臺灣首任巡撫 劉銘傳於臺灣丈量土地所簽發之”丈單 ”

 

       筆者初次看到丈單則是在民國76年(1987)10月,當時筆者就讀省立員林農工獸醫科一年級,那年筆者15歲。某天之星期六中午放學時走到員林鎮公所旁的榕樹下,看到在販售舊物之葉先生之攤位上擺了數張舊文獻,其中有數張清末劉銘傳於臺灣任巡撫時期清丈土地之丈單,當時丈單每張售價300元,筆者随便挑選買一張彰化縣之丈單,雖然有點破損但無損於其歷史價值,這是筆者第一次收藏丈單,算算時間已經是30多年前的事情了。

        所謂”丈單”,明清時期土地文件之一種。該文件實施期間為土地由荒地開墾成良田後,墾戶製作予承租佃戶的清丈土地面積文件,該文件最重要目的在訂定承租佃戶所應繳交的租穀數。丈單有兩種,一種是佃戶將土地墾成後,業主清丈土地,發給租佃人之憑據,用以訂定佃戶所應繳納之租穀;另一種是光緒年間劉銘傳進行清賦事業,清丈土地後發給業主的土地單據,主要作為政府課稅之依據,此種丈單在土地買賣時併同移轉。
 

  在臺灣建省後為減輕福建地區財政之負擔,由首任巡撫劉銘傳負責籌募建省之後建設之款項,讓臺灣建省後所需之財政能自給自足,建省後擺脫由福建省負擔臺灣維持款項。劉銘傳認為透過丈單制度的建立,因當時臺灣農村存在大量 「隱田」之問題,所謂 「隱田」是未曾呈報陞科納稅之田地。若能透過丈單整頓農村的私有地權結構,強迫田主登記產權,日後必可增加大量稅賦。當時許多田主雖掌握大片田園產權,享受巨額租穀(小租)收入,官方卻無法對其課稅。為此劉銘傳奏准「量丈田畝、清查賦稅」以增加稅收,並藉以建立土地制度之基礎。劉銘傳於臺北與臺灣兩府設置清賦總局,從光緒12年(1886)開始,下令清查全臺私有田園面積,並要求田主出面登記產權,藉以繳納地稅。

  關於具體的清賦土地之步驟依序為編製保甲、清丈、改賦以及發給丈單。丈單之性質類似於現今之土地所有權狀,也做為收糧納稅之依據。丈單內容標示大致是地目位置、收執人、年月、臺灣布政使司關防等。一份給田主收存,一份由官府存根備查,田主與官府可根據丈單字號及騎縫章之騎縫字號可供雙方核對。

<本文引用張敦智好友文章>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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